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利輔佐人即被告之女李凱妃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5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貞瑩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