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十一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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