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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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思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零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零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