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德為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曉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