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5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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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5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5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