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債務人 劉子芸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江巧伶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李賢慧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名下財產有不動產2筆(桃園縣○鎮○○○段○○○號及其上1347建號)及9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前揭不動產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380號案件拍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板信商業銀行尚有不足受償額新台幣(下同)50萬2206元,有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380號分配表附卷為憑,9張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13萬4117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