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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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勝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其住所
不在1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相對
人之住所地及主事務所分別在新竹縣○○鎮○○路○段○○○號
(相對人丙○○)及台北市○○○路○段399之1號1樓(相對
人勝峰貨運有限公司),有相對人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及相對人勝峰貨運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
,並經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詳,而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
號公路北向66.1公里處(屬桃園縣境),有地圖可參,依前
開說明,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