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5年度城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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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城簡字第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盧烽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盧軍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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