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城簡字第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盧烽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盧軍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