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7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7772號
上 訴 人 甲○○
            弄13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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