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2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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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26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郭鳳珠
郭國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
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