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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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興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興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興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本件受刑人既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興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30日為警採尿│104年9月22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2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2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89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89號│105年度訴字第2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105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89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89號│105年度訴字第213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105年7月4日│├────┴────┼───────────┼───────────┼───────────┤│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027號│17028號│2011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4年9月2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3號││││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4日│││├────┴────┼───────────┼───────────┼───────────┤│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