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7號債權人 陳湛 宜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致家有限公司、 洪蕙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洪蕙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為債務人致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