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大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大威犯如附表一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大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決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復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及裁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分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年3月10日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附表一、二所示各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原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於96年12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於104年8月1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為106年8月24日,嗣於106年2月24日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2年又10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受刑人上開接續執行之假釋既經撤銷,仍應執行原宣告刑之殘餘刑期,則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尚非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之部分,則應於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第49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第43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刑3月)│刑4月)│├────────┼───────────┼───────────┼───────────┤│犯罪日期│95年8月3日│95年8月4日晚間6時35│95年8月17日││││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552號、│95年度毒偵字第5552號、│95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95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判決│判決│96年7月24日│96年6月21日│96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有期徒刑5月(嗣經臺灣│有期徒刑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第43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第43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刑2月又15日)│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9月27日│95年8月15日│95年9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95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95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判決│判決│96年7月16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6年5月6日│95年9月1日│95年9月1日晚間6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948號│95年度毒偵字第8311號│95年度毒偵字第831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3298號│96年度訴更字第24號│96年度訴更字第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7年1月28日│97年1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298號│96年度訴更字第24號│96年度訴更字第24號││├────┼───────────┼───────────┼───────────┤│判決│判決│96年7月3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7日│96年5月9日下午5時40│96年4月12日││││分許為警查獲回溯前25小│││││時又27分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79、53│96年度毒偵字第5379、53│96年度毒偵字第5379、53│││80、5384號│80、5384號│80、538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判決│判決│97年1月28日│97年1月28日│97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5月7日│96年5月9日│96年4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79、53│96年度毒偵字第5379、53│96年度毒偵字第5379、53│││80、5384號│80、5384號│80、538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96年度訴字第3430號││├────┼───────────┼───────────┼───────────┤│判決│判決│97年1月28日│97年1月28日│97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4日│96年4月1日至8日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25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25號│96年度偵字第851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96年度簡字第46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96年度訴字第1185號│96年度簡字第4680號││├────┼───────────┼───────────┼───────────┤│判決│判決│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7年3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徒刑2月│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3日│95年12月23日│95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判決│判決│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徒刑4月│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判決│判決│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徒刑2月│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3月7日│96年3月6日│96年3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判決│判決│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編號│28│(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3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19、7217、7218、7219、│││││7699、8739、8772、877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判決│判決│97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6年9月2日│96年10月1日│96年9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0018號│96年度偵字第22996號│96年度偵字第2299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6775號│97年度簡字第150號│97年度簡字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30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6775號│97年度簡字第150號│97年度簡字第150號││├────┼───────────┼───────────┼───────────┤│判決│判決│96年12月1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4日│96年10月24日│96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8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8號│96年度偵字第2315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53號│97年度訴字第1153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97年3月2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53號│97年度訴字第1153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3號││├────┼───────────┼───────────┼───────────┤│判決│判決│97年5月29日│97年5月29日│97年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8月6日│96年8月5日│96年8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判決│判決│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日│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判決│判決│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96年9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6年度毒偵字第6004、67│97年度毒偵字第7737號│││19、7217、7218、7219、│19、7217、7218、7219、││││7699、8739、8772、8773│7699、8739、8772、8773││││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7年度訴字第43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11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6年度訴字第4589號│97年度訴字第4388號││├────┼───────────┼───────────┼───────────┤│判決│判決│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16│(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73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88號││││├────┼───────────┼───────────┼───────────┤│判決│判決│97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