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育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育承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育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復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4月26日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於105年1月18日執行完畢,惟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17日晚上8時│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4日│││50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99、23│104年度毒偵字第953號│104年度偵字第5617、67│││28、2587、2588、2656、││31號│││3564、694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02號│104年度簡字第1338號│104年度易字第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8日│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2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02號│104年度簡字第133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104年9月29日│104年11月15日│105年1月29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已於105年1月18日執行│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完畢。│105年度聲字第38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4日│104年6月12日或同年月│104年6月8日││││13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617、67│104年度偵字第5617、67│104年度偵字第5617、67│││31號│31號│3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25號│104年度易字第425號│104年度易字第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8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7日│104年6月8日│104年6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617、67│104年度偵字第5617、67│104年度偵字第5617、67│││31號│31號│3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25號│104年度易字第425號│104年度易字第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8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8日│104年5月9日│104年2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695號│105年度偵字第4607號│104年度偵字第557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9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1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9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27日│105年8月1日│105年7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8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3日│104年6月9日│104年5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7379、│104年度偵字第27379、│105年度偵字第15864號│││27380號│2738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32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3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2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26日│105年10月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32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3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290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7日│105年11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4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21日│104年5月24日│104年3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03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459號│105年度偵字第2563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733號│105年度訴字第40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2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1日│105年8月3日│105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733號│105年度訴字第40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279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5日│106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5638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2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279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