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上訴人 廖秀松 被上訴人 賴世雄 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沂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命補費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又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01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56號送達證書可稽。是以,上訴人既未於前揭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確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民事科答詢表),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晉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