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抗字第3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命繳納抗告費用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晉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