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42號上訴人 吳延璋 被上訴人 趙展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2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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