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賴芓璇
賴敏熏 被告 李湘穎 (原名 李佳穎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51號,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7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