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惠茹 被告 余奕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