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7號上訴人 陳奕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