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4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 黃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零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