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42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華僑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6月24日起至123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3年6月29日邀同第三人 蘇秀宜 為一般
保證人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1,360,000元②34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6月29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4月29日②97年5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50,2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2件、貸款契約書(附件)1件、增補條款契約書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2件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花旗商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6
年12月1日合併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路東段│953│建│1,528.95│10000分之53│├──┴───┴────┴───┴───┴─┴────┴──────┤│重測前:竹篙厝段668-2地號,面積1,531.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市東區林│臺南市東│16層樓房│65│65│平│鋼筋│5.│平│全部│││55│森路1段13○號○區路○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02│方│││││8樓之6│953地號│土造│2│2│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路東段114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路東段11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重測前:竹篙厝段1714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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