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43號
原   告  陳佳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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