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63號
原 告 楊佳駿
被 告 張博凱
被 告 宏茂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
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及被告張博凱2人因本件同一之事實,各涉有過失傷
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
字第1847號各判處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
在案;因原告及被告張博凱2人均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交
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茲因原告
及被告張博凱2人上開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