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士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4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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