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時代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瑞彬 間請求給
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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