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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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68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秋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禮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稽,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