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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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費翎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費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確定在案。為此,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