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原名 張譽馨 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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