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3項、第
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連續踰越牆垣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偽造署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事致人傷而逃逸│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拘役4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217條第1項│刑法第185之4條│刑法第185之3條│││2款│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9月27起至93年10│93年6月某日起至93年│93年9月30日起至93│93年9月28日│95年12月14日│││月12日止│11月13日止│年11月13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94│95││案├──────┼──────────┼──────────┼─────────┼─────────┼─────────┤│年│字│偵│偵│偵│偵│速偵││號├──────┼──────────┼──────────┼─────────┼─────────┼─────────┤│度│號│7045│7045│7045│1647│37│├───┼──────┼──────────┼──────────┼─────────┼─────────┼─────────┤││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94│94│95│││案├────┼──────────┼──────────┼─────────┼─────────┼─────────┤│後││字│訴│訴│訴│港交簡│港交簡│││號├────┼──────────┼──────────┼─────────┼─────────┼─────────┤│事││號│1759│1759│1759│78│223││├─┼────┼──────────┼──────────┼─────────┼─────────┼─────────┤│實│判│年│94│94│94│94│96│││決├────┼──────────┼──────────┼─────────┼─────────┼─────────┤│審│日│月│1│1│1│6│1│││期├────┼──────────┼──────────┼─────────┼─────────┼─────────┤│││日│18│18│18│14│11│├───┼─┴────┼──────────┼──────────┼─────────┼─────────┼─────────┤││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4│94│94│95││確│案├────┼──────────┼──────────┼─────────┼─────────┼─────────┤│││月│訴│訴│訴│港交簡│港交簡││定│號├────┼──────────┼──────────┼─────────┼─────────┼─────────┤│││日│1759│1759│1759│78│223││日├─┼────┼──────────┼──────────┼─────────┼─────────┼─────────┤││確│年│94│94│94│94│96││期│定├────┼──────────┼──────────┼─────────┼─────────┼─────────┤││日│月│2│2│2│7│2│││期├────┼──────────┼──────────┼─────────┼─────────┼─────────┤│││日│14│14│14│18│7│├───┴─┴────┼──────────┼──────────┼─────────┼─────────┼─────────┤│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20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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