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3項、第
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恐嚇│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4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13日│93年9月間起至94年1│95年6月20日、95年8││││月4日止│月2日採尿回溯前72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5││案├──────┼──────────┼──────────┼──────────┤│年│字│毒偵│偵│毒偵││號├──────┼──────────┼──────────┼──────────┤│度│號│2290│325│1094│├───┼──────┼──────────┼──────────┼──────────┤││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4│95│││案├────┼──────────┼──────────┼──────────┤│後││字│訴│上易│訴│││號├────┼──────────┼──────────┼──────────┤│事││號│236│1299│722││├─┼────┼──────────┼──────────┼──────────┤│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5│4│11│││期├────┼──────────┼──────────┼──────────┤│││日│5│20│14│├───┼─┴────┼──────────┼──────────┼──────────┤││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4│95││確│案├────┼──────────┼──────────┼──────────┤│││月│訴│上易│訴││定│號├────┼──────────┼──────────┼──────────┤│││日│236│1299│722││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5│4│11│││期├────┼──────────┼──────────┼──────────┤│││日│22│20│27│├───┴─┴────┼──────────┼──────────┼──────────┤│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