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3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一七四號),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末日為假日,遞延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