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1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殷崑賓選任辯護人林萬憲律師輔佐人即被告之兄 殷天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A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彌封袋)並不相識。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凌晨3時許,見告訴人A女孤身一人行經新北市○○區○○路○○○號附近,竟萌生性騷擾之意圖,趁告訴人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摸告訴人胸部得逞,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被告另涉公然猥褻罪部分,由本院以簡易判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