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苗小字第98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己○○被告丁○○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借款餘額│借款日期│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3,237│民國86年│││93年4月2日││1├────┤12月4日│7.525│92年10月1日├────────┤││13,236││││93年10月2日│├──┼────┼────┼───┼───────┼────────┤││10,000│民國87年│││94年4月2日││2├────┤4月22日│7.525│92年10月1日├────────┤││10,000││││94年10月2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合計│46,473│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