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00,000元(即以原告之配偶 曾淑芬 向訴外人 王金玉 於94年2月23日買受系爭房地之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