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被告甲○○
十一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壢交簡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尹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