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代表人 廖志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