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與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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