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8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有關上訴人出售 陳富斌 所提供彰化縣溪湖鎮房地取得價金清償系爭借款後尚有若干餘額之事實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