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41號
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孫忠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