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75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芝柏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