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沙鹿簡易
庭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