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沙交簡字第735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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