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