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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