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張雅婷 被告 李政倫
林詩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73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