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28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
      乙○○
被   告 甲○○
            3樓之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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