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全字第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彭阿斗
法定代理人 彭建豪
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陳宣劭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彭玠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陸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華南商業銀行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相對人權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國堡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截圖等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