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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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6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政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政凱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郭政凱為達一己之私,騙取被害人而得免付計程車車資之利益,致被害人受損,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15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