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彥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彥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7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02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4月2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0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4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4至6、12、13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2至3、7、8至11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7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各項情狀,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 劉彥宏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08/19

112/09/05

112/09/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61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0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3/02/27

113/03/12

113/03/1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0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02

113/04/12

113/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4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0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9/21(聲請書誤植為112/07/31)

112/09/15(2次)

112/09/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判決日期

113/09/18

113/11/01

113/11/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28

113/12/09

113/1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9號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3次)

犯罪日期

112/09/12(4次)

112/09/08、

112/09/06

112/09/08、

112/09/08、

112/09/08(其中一次聲請書誤植為112/09/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24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判決日期

113/12/05

113/12/05

113/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1/10

114/01/07

114/0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21號

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09/08

112/09/06

112/07/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日期

113/12/05

113/12/05

113/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1/07

114/01/07

114/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21號

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59號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07/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日期

113/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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