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彥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彥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7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02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4月2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0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4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4至6、12、13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2至3、7、8至11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7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各項情狀,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 劉彥宏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08/19
112/09/05
112/09/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61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0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3/02/27
113/03/12
113/03/1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0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02
113/04/12
113/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4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0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9/21(聲請書誤植為112/07/31)
112/09/15(2次)
112/09/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判決日期
113/09/18
113/11/01
113/11/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28
113/12/09
113/1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9號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3次)
犯罪日期
112/09/12(4次)
112/09/08、
112/09/06
112/09/08、
112/09/08、
112/09/08(其中一次聲請書誤植為112/09/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24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判決日期
113/12/05
113/12/05
113/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1/10
114/01/07
114/0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21號
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09/08
112/09/06
112/07/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日期
113/12/05
113/12/05
113/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1/07
114/01/07
114/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21號
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59號
受刑人劉彥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07/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日期
113/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