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電子遊戲場│拘役15日│98年7月某日│本院98年度壢簡字│98年11月2日│││業管理條例││至98年7月9│第2149號刑事簡易││││第22條││日│判決││├─┼─────┼────┼──────┼────────┼──────┤││電子遊戲場│拘役30日│98年7月1日│本院98年度壢簡字│99年1月18日││2│業管理條例││至98年7月8│第2741號刑事簡易││││第22條││日│判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